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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5-31 作者:苏州英才网 浏览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时间)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1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苏州市人社局 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第十七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七条;《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 320214039000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320214040000 违反招用外国人规定的处罚  
320214041000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其他物品的处罚  
320214042000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320214043000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处罚  
320214046000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320214047000 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320214048000 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的处罚  
320214049000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20214052000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320214053000 违反顶岗实习生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320214054000 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处罚  
320214055000 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320214056000 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320214057000 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320214058000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320214060000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所涉及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320214061000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320214062000 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320214063000 对用人单位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处罚  
320214064000 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处罚  
320214065000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各检查事项均涉及
320214071000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320214073000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321014001000 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或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政处理  
321014002000 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责令改正  
321014003000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责令改正  
321014004000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  
321014005000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行政处理  
321014006000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理  
321014007000 违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理  
321014011000 拒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行政处理  
321014012000 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  
321014014000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行政处理  
321014015000 违反工会法或企业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理  
321014017000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侵害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  
321014019000 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  
320214075000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2 对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即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处、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次/年 320214044000 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32101401800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理  
320214065000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各检查事项均涉及
3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苏州市人社局 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务派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 320214050000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320214051000 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处罚  
320214065000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各检查事项均涉及
4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 苏州市人社局 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七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 320214068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32021407000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32021406700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320214076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320214074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320214066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320214072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32021406900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处罚  
320214036000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320214065000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各检查事项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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